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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,能否與相姦者結婚,
對此舊法曾謂:
「因姦經判決離婚,或受刑之宣告者,不得與相姦者結婚。」
(民法第986條),且依舊法第993條規定,違反者,
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。
但舊法第986條和第993條於 民國87年6月17日 已被刪除,
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,且無實益,淪為報復他人。
且允許撤銷其婚姻,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,徒增社會問題。
是故,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 婚後,仍能與相姦者結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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